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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2-07 20:53:25 |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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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7月23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 日,对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根据其历史多个方面数据显示,4月 28 日10时-4月29日8时期间氮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的实际水样小时浓度数据异常。经查该公司氨氮在线 日标液核查未通过的情况下,未按照规范进行自动或人工校准,也未向环保部门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未保证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2024年7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2024年7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共4张(证明你公司未保证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2024年8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2024年7月23日由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情况及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
5.2024年7月23日由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6.2024年7月23日由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黄邦晓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7月23日由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加水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4年7月23日由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黄邦晓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2024年7月23日由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校准证书》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调试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氨氮在线监测设备经调试、校准后合格);
10.2024年7月23日由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水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售后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将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委托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
11.2024年8月6日由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销售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去年营业收入);
12.2024年8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福国家对中小企业划型的标准);
13.2024年8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的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我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4.2024年8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5.2024年8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技术规范》(HJ355-2019)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国家规范明确水污染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标液核查 和自动校准的要求);
16.2024年8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功能区划的函》(榕政综〔2019〕449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大目溪为Ⅲ类水体);
17.2024年8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18.2024年8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9.2024年9月13日由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中8.2.1.1条款的解读》1份(证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技术规范》(HJ355-2019)中8.2.1.1条款的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依规定安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依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规定使用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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