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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这些新规执行!将影响嘉定人生活!

时间: 2024-12-22 22:03:29 |   作者: 产品中心


  11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实施:《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气象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电瓶车新规……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

  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为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上海市气象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更好地提升气象工作服务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预报和预警、气象灾害防御、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等工作。

  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对气象科技、气象科普、气象工作交流合作、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均作规定。《条例》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上海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共享气象设施设置情况。《条例》对在重点区域、设施和建筑设置气象探测设施予以规范,要求上海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布点方案,并明确布点范围、设置条件以及建设运维责任。

  《条例》逐步提升气象精细化服务水平,明确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对社会主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予以规范。聚焦气象精细化服务,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提升气象预报准确率,健全气象信息发布渠道,方便各类人群获取气象信息;为公用事业、防汛指挥和应急抢险提供保障,并为相关行业、产业、特定区域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条例》还加强了气象灾害防御,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相关规定。一是推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协调联动机制。二是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要求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三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安装、检查、维护、检测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四是结合上海气候特点,增加防风管理要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施行

  这次的条例修正,在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更看重以经营主体感受度为先,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等方面持续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全方面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修改决定共计二十一条,明确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部门共享企业年报信息,免于企业重复填报等;同时也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根据修改决定,上海将推动做好世行评估体系高水平对标改革。

  为规范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护受种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在本市依法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中,受种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补偿项目及费用标准、补偿程序等,并规定建立预防接种保险处理中心,负责具体补偿工作。同时,提出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由市级财政列支相关资金。

  为支持绿色低碳、生态环境技术转化应用和金融发展,《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所称绿色项目库是指为金融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建立的项目信息库。办法设立《上海市绿色项目入库分类目录》,入库的绿色项目应符合分类目录,包含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适应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污染防治、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产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装备制造、基础设施绿色化、绿色服务等领域。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修订后的《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可计提折旧管道天然气配气固定资产原值和本办法规定的管道天然气配气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管理规范》等 12 项上海市区域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管理规范》(DB31/T 1489—2024)

  《智能物联城市智联平台数据接口技术方面的要求》(DB31/T 1492—2024)

  《叶菜类无土栽培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1/T 1493—2024)

  《无人机喷洒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作业规程》(DB31/T 1497—2024)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安全通用技术规范》(DB31/T 1499—2024)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图集》批准为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统一编号为DBJT08-110-2024,图集号为2024沪S101,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图集》DBJT 08-110-2016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出行和报销更便利。

  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登录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账户,如实取得本人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原文可登录查看):

  一、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变。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

  二、固定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置换时,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差值。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四、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加点幅度不能低于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第1号修改单、《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GB 42296—2022)第1号修改单、《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瓶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瓶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的电瓶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技术规范》从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两个层面规定了适用于《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的电瓶车用锂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其中单体电池方面主要考虑了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标志6项安全要求;电池组主要考虑了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环境安全、热扩散、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标志等7个方面22项安全要求。

  《技术规范》作为电瓶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规范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将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使用的过程中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率,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瓶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规范进行了完善。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全面领导。二、坚持人民至上。三、健全管理与指挥体制。四、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五、强化应急保障。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七、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八、充分的发挥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九、完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规定。

  为了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条例》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目的作了完善并明确了工作要求: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二是将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作为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提升报备规范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备案审查监督对象,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二是精简报备材料数量,将报备材料由一式十份调整为一式三份并对报送电子文本提出要求,减轻制定机关工作负担。三是严格报备登记要求,针对一些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15日的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时限。

  为进一步落实“有备必审”,提升审查科学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审查方式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二是完善审查事项,将是不是满足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不是满足立法目的和真实的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三是着眼于增强审查科学性,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能够最终靠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有错必纠”,提升纠错精准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优化移送审查程序,规定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二是完善规章纠错程序,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能够最终靠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纠错,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点击可登录查看),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国范围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4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19〕13号)同时废止。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规范》部分条款来优化、调整和补充,详细情况如下:

  一是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调整了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增加了安全带检查要求。

  二是优化调整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条等规定,对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作了优化调整,同时补充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制作经营决策的要求。

  三是完善了禁限运物品查控要求,做好与现有政策衔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交运规〔2021〕2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需要,对禁限运物品查控等要求做了完善。

  四是最大限度地考虑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需要。明确“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要求仅适用于客运站的候车区和发车区;同时增加鼓励性要求,明确客运站拓展服务功能。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经营事物的规模,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公开披露等方面监督管理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来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

  《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有:一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二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证券交易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三是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加强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四是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此外,本次修订将“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融资活动,《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我国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推进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建设,能更清晰明确地反映公司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及最终控制、受益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和互信,提升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逐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同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保障电子政务安全可靠,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资质认定、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4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办法》第一章明确了本办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含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要求(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

  (二)资质认定。《办法》第二章进一步细化了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六条),对资质认定程序(第七条至第十条)以及资质证书、资质变更与延续等提出了规范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同时,为保护政务活动敏感信息和数据安全,《办法》明确要求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第十一条)。

  (三)行为规范。《办法》第三章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业务规则、服务内容、证书内容、证书申请、使用密码安全与互信互认、保密义务、信息保存、合规性评估、投诉处理、岗位培训以及业务终止与承接等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同时,《办法》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委托开展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委托机构责任,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办法》第四章对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做监督检查提出了规范要求(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并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确了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监督管理机制(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五章规定了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通过明确检查部门,严格检查要求,规范检查程序,强化部门协作,严守化妆品监管防线的同时,保护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办法》的出台确保了化妆品各环节的检查与后续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逐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不断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文可登录查看)。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19〕30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最重要的包含《办法》适合使用的范围、职责分工、部级信用平台网站,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信息分类、归集共享方式,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守信激发鼓励措施、失信惩戒原则和重点监管措施,信用信息修复定义、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信息安全管理、个人隐私保护、异议处理,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以及水利行业别的业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省级信用平台网站管理、省级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等。

  深入推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以下简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规范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指南》共九章36条,包括总则、运营基础、站点设置、运营线路、运营车辆、作业流程、安全管理、服务监督、附则九部分。

  其中,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指南》制定目的依据、服务模式、经营主体、协同机制、品牌建设等要求。

  运营基础部分,主要从门槛、运营制度、人员管理、信息化应用、合作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的基本要求。

  站点设置部分,主要从设置原则、站点选址、功能布局、设备配置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站点规范设置。

  运营线路部分,主要从线路选择、线路及停靠点优化、线路运营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线路稳定运营。

  运营车辆部分,主要从车辆选型、使用装载、车辆运营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车辆安全运行。

  作业流程部分,主要从受理、检视、包装、装卸、运输、交付等环节提出要求,保障邮件快件及时送达。

  安全管理部分,主要从安全制度、禁限运要求、视频监控、应急处置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运营安全。

  服务监督部分,主要从服务价格、异常处理、投诉处理、服务监督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质量。

  为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JTG 4110—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8章组成,分别是:1总则,2术语,3路产保护,4涉路施工活动管理5大件运输许可管理,6违法超限运输治理,7保障条件,8信息化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一至四级公路的路产保护、涉路施工活动管理、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及违法超限运输洽理等路政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 22—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范包括《总则》《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共3部分:《总则》规定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简称普查)的术语和定义,普查原则及基本要求普查准备、普查实施、普查成果编制及上报等内容;《煤矿》规定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术语和定义,资料收集与分析、采空区、封闭不良钻孔、地质构造、水源与通道、瓦斯、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成果提交等内容;《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术语和定义,资料收集与分析,采空区、地下矿山地质构造、地下矿山水源与通道、地下矿山地压活动区域、地下矿山火区/高温异常区、露天边坡、排土场、尾矿库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成果提交等内容。

  《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部分内容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管理,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原文可登录查看)。

  2024年11月1日起,低压元器件应当取得CCC认证证书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11月1日前,持有效CCC自我声明的企业应当完成CCC认证证书转换,并及时注销相应的自我声明;对于已经出厂且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转换。2024年11月1日后,系统中低压元器件CCC自我声明将被统一注销。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电风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全面实施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电风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文可登录查看)。2022年1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4年11月1日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施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第二章制造商,规定了制造商生产设备、申请检验、出厂交付、缺陷召回等内容。第三章经营单位,明确了设备经营的行为及具体实际的要求。对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机场设备等情况,销售单位的职责,进口设备召回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检验机构,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条件、认定程序、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检验,明确了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对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机构、豁免样品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逐一检验、申请材料的语言要求等方面做了规定。第七章通告,对通告的发布条件、内容、发布时限以及对有关事项变更、停产、撤回检验合格结论等情况做了规定。第八章使用管理,规定了使用单位对机场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全面评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等要求。第九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民航行政机关对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第十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民航行政机关、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规章中的用语含义、共享机场设备管理的职责和实施日期。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农业农村部本级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肥料登记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共5种电子证照(原文可登录查看),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制发上述5种电子证照的纸质证照。

  电子证照启用后,申请人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电子证照。社会公众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核验电子证照有效性,或通过手机浏览器扫描电子证照二维码查询证照信息。凡通过电子证照能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对应纸质材料。

  《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采集与处理》等20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标准同时废止。

  其中,《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采集与处理》规定了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采集和处理要求,适用于开展临床化学血液标本检验的医学实验室。本次修订更改了术语和定义部分,增加了静脉血、动脉血、毛细血管血采集和需要注意的几点的相关联的内容,增加了采血设备的相关联的内容,更改了全血处理为血清和血浆标本的相关联的内容,增加了标本处理、运输、保存的相关联的内容,删除了原资料性附录A、B,增加了附录A。

  为加强各级医疗机构手术室医学装备配置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手术室医学装备配置标准》(WST 835-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准共设 6 章。主要技术内容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装备分类、配置要求及品目和设备数量。

  《连续肾脏替代治疗装置性能技术指标检测与控制标准》(WST 836-2024)规定了医疗机构连续肾脏替代治疗装置(continuous 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以下简称CRRT)性能技术指标检测的基础要求,最重要的包含技术管理要求、性能技术检验测试和控制要求、维护保养等。标准适用于使用CRRT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的医疗机构,用于临床管理和性能技术指标的检测与控制。

  《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旨在逐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门(急)诊相关信息采集,夯实医疗管理工作的数据基础。

  规定最重要的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保存的患者基础信息、就诊过程信息、诊疗信息以及费用信息等4大类72项门(急)诊诊疗信息。二是明确有关信息项的具体内涵、采集和保存要求,并制定有关信息质量与接口标准,保障信息数据规范可用。三是就医疗机构利用相关信息开展质控工作提出指导,推动医院持续改进门(急)诊管理和诊疗质量。

  规定所指的门(急)诊诊疗信息页是医院根据门(急)诊病历和患者在本院门(急)诊就诊期间产生的各项信息汇总形成的反映患者本次就诊过程的信息摘要,包括患者基础信息、就诊过程信息、诊疗信息以及费用信息等。信息页不纳入门(急)诊病历,由医院根据真实的情况以电子数据集或电子文档等适当形式保存。

  为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标准管理、生产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5章,共30条,极大地丰富了原办法(共8条)的内容。一是总则。进一步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具体内涵、《办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制定总要求,同时针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特点,对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明确,并根据法律文件对自种自采自用品种的管理予以明确。二是标准管理。从药材收载范围、药材名称、标准备案、标准提高、标准废止等各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生产使用管理。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采收加工、采购使用、跨省使用、标签标示、执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四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同时,鼓励地方开展药材资源动态监测和质量监测。五是附则。主要对新发现的药材、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新药注册、标准管理与中药注册管理、标准管理文件予以衔接,使药材管理成为有机整体。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管理标准》(WS/T 841—2024)施行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管理标准》(WS/T 841—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准规定了药品使用监测的管理机构、工作程序、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要求、监测数据全流程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委药政管理部门、各级技术支撑单位和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标准的实施应用有助于持续稳定推进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提升药品使用监测管理上的水准、规范药品使用监测信息化建设标准,便于监测人员熟悉掌握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第2部分:单轨》(GB/T 42334.2—2024)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第2部分:单轨》(GB/T 42334.2—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2部分:单轨》规定了跨座式单轨工程建设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基础要求,适用于跨座式单轨工程建设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标准作为指导跨座式单轨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技术是依据,有利于消除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提升运行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及应急处置能力,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实施运营安全监管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轮碾成型机》(JJG(交通) 200—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规程规定了轮碾成型机的计量性能要求、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计量器具控制要求、计量检定方法等内容。适用于轮碾成型机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的检查。

  规程的制定将为交通行业计量部门提供有效的操作依据,也为轮碾成型机稳定性很高、可靠提供了计量依据。新制定的规程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致,将更好地服务于交通行业,产生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公路桥梁支座压剪试验机》(JJG(交通) 201—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本规程规定了公路桥梁支座压剪试验机的计量性能要求、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计量器具控制要求等内容,详细的细节内容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概述、计量性能要求、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计量器具检定控制(包括检定条件、检定项目、检定方法、检定结果的处理及检定周期)。适用于公路桥梁支座压剪试验机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规程的制定将为交通行业计量部门提供有效的操作依据,也为公路桥梁支座压剪试验机稳定性很高、可靠提供了计量依据。新制定的规程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致,将更好地服务于交通行业,产生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港口起重设备 起升高度检测仪》(JJG(交通) 206—2024)实施

  计量检定规程《港口起重设备 起升高度检测仪》(JJG(交通) 206—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本规程规定了港口起重设备起升高度检测仪的计量技术指标、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计量器具控制等要求,适用于起升高度检测仪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规程的发布将规范、统一港口起重设备起升高度检测仪的计量技术指标及检定方法,后期通过计量标准的建设,可切实解决设备在实验室条件和装机条件下的量值溯源需求,对于提升起升高度检测仪的产品质量,保证港口装备的“先进适用、完备可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和效率,实现港口智慧、绿色、低碳运行,具备极其重大的意义和价值。此外,起升高度检测仪作为水运计量技术体系中港口机械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量技术的研究及规程的发布对于补充、完善计量技术体系,逐步实现港口起重设备关键安全参量(高度、位移、速度、角度、荷载、定位等)量值溯源体系的建立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为提升特定种类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起重机械安全作业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 51—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程》明确了起重机械的基本安全要求,补充了设计、制造和改造、安装和修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逐步优化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程序、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常用术语含义等,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支撑。

  强制性国家标准《船用抛绳器》(GB 44018—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船用抛绳器的总体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及海上设施遇险救生时使用的以火箭驱动的船用抛绳器的生产。

  标准的发布实施能规范火箭驱动的船用抛绳器生产的技术性能,提升我国船舶操作安全水平,对保障船舶运输安全具备极其重大作用。

  《压力式波浪测量仪》(JJG(交通) 205—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规定了压力式波浪测量仪的计量技术指标、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计量器具控制等要求,适用于压力式波浪测量仪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规程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压力式波浪测量仪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满足行业和社会对该设备的量值溯源需求,对提升压力式波浪测量仪的生产质量、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提高测量结果的有效性与准确性拥有非常良好的推动作用,对保障交通运输行业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船舶航行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维勃稠度仪》(JJG(交通) 207—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规定了维勃稠度仪的计量技术指标、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计量器具控制等要求,适用于维勃稠度仪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规程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维勃稠度仪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满足行业和社会对该设备的量值溯源需求,对逐步提升维勃稠度仪的生产质量、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提高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与准确性拥有非常良好的推动作用,对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锚杆质量检验仪》(JJG(交通) 202—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规程规定了锚杆质量检验仪的计量技术指标、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计量器具控制等内容,适用于锚杆质量检验仪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规程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锚杆质量检验仪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统一行业中锚杆质量检测仪的计量特性和量值溯源,解决当前存在的技术问题,满足相关行业的计量需求。对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铁道等大型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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